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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令:核釋「所得稅法」第69條規定,​有關營利事業因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影響​免辦理10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之相關​規定
2020/8/3 下午 05:08:59

法規預告、公告 通報

行政院公報資訊網109.07.31刊登

 財政部令:核釋「所得稅法」第69條規定,有關營利事業因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影響免辦理10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之相關規定

  

中華民國109731
台財稅字第10904595840

    一、營利事業因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影響,於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

    行期間(109115日至110630日)內,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依所得稅法69條第6款規定免辦理109年度

    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

     (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9條第3項授權訂定之辦法,提供

    紓困相關措施。

     (其他因疫情影響,致短期間內營業收入驟減(例如自1091月起任連續2個月,其平均營業額較10812月以

    前6個月或前1年同期平均營業額減少達15%)。

    二、符合前點規定之營利事業,應於所得稅法67條第1項規定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申報期間內,檢具申請書

   (如附件)及相關證明文件,向該管稽徵機關提出申請。但其於辦理暫繳申報期間開始前,已依本部109319

     台財稅字第10904533690號令申請並經核准延期或分期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營業稅、貨物稅、菸酒稅、特種貨物及

     勞務稅稅額者,或已依本部109513日台財稅字第10904556490號令申請並經核准退還營業稅溢付稅額者,得適用

     前點規定,免再提出申請。

     部  長 蘇建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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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令:核釋「所得稅法」第69條規定,有關營利事業因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影響免辦理10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之相關規定